深圳市机器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全称为深圳市机器人协会,英文译名为Shenzhen Robotic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 SRA。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深圳市从事机器人研发、生产、经营、投资、产品检测、认证咨询及教育培训的单位或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代表并维护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及合法权益,促进深圳市机器人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收业务主管部门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办公地址是: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深圳大学城学苑大道1068 号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B栋911-912 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向社会各界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消除影响行业发展的障碍; (二)开展有关机器人行业发展问题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政策,规范企业行为,积极参与构建和谐社会,建立诚信体系,服务于人民大众,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质量规范的制定、修改、宣传和推广;组织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调国内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组织会员学习相关的法规、质量、技术文件; (五)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接受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的其他任务; (六)组织行业内科技成果及产品的鉴定、推广工作,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协助会员企业依法申请专利,为会员单位争取相关科研支持及项目资金; (七)参与国内外政府采购及机器人的招、投标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合法经营的会员企业提供商机; (八)进行行业统计,创办刊物,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开展行业咨询;组织国内外展会、研讨会,开展招商和产品推介等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从事机器人及相关产业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会员。法人单位为单位会员,自然人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深圳市机器人协会章程》; (二)自愿提出入会申请; (三)从事机器人行业的生产、经营、研发、认证认可、教育培训等与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实体及个人。上述单位和个人必要时需具备合法资质,法人实体需具备有效营业执照。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愿意接受本协会的指导并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会员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内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有权要求深圳市机器人协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四)本协会有关行业信息等相关免费服务; (五)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相关有偿服务; (六)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捍卫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依法进行生产或经营; (二)遵守本协会章程; (三)执行本协会决议; (四)维护本协会声誉及合法权益; (五)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七)关心协会工作,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经验、调查研究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特殊原因,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退会者应主动交回会员证书,否则本协会可通过媒体通告。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理事会表决后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未能到会代表授权本协会秘书处或其他会员代为表决,视同到会。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作出决定,报请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本届名誉理事长、顾问的产生;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调整、增补理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需有2/3 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机器人行业中有一定影响,有为会员服务的愿望和能力; (三)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 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若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本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根据本协会的实际情况,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单位出任的理事、副理事长或理事长担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名本协会副理事长、秘书长; (五)处理其他重要事务。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 秘书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协会章程、理事会决议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或企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经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09 年3 月31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